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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20-12-10 | 栏目:教学管理 | 点击: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

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冀艺院教2020〕4

为规范管理,维护学生、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学院艺术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职业院校实习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冀教职成函〔2019〕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 实习概念

第一条 学生实习,是指学院实施全日制培养的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学院集中组织安排或经学院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

1.认识实习:指学校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使学生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有初步认识。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跟岗实习: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3.顶岗实习:指初步具备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1.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学院学生实习工作。学院为切实加强对学生实习的管理工作,成立专项工作机构,实行院系二级管理:

(一)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由分管教学工作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系部主任为成员。主要职责为:修订管理制度,负责实习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1. 教务处各系实习工作进行监控与检查,随时了解和掌握各专业系实习工作的开展情况;负责审核各专业系选择的实习单位及安排的实习内容是否符合实习要求与规范、顶岗实习教学组织排;专业系学生实习文件、资料上传到教务管理系统中实习模块后的审核工作。

    2.学生处负责指导并督促各专业系做好实习期间学生的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各种学生的突发事件。作好贫困生实习期间的资助工作。

3.招生就业处负责协助各专业系联系学生实习单位,由招生就业指导处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实习单位和学生跟岗、顶岗实习协议的审核工作,同时做好学生就业的指导工作。

(二)专业系实习工作管理小组

各专业系是实习管理的主体单位,系主任是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实习工作及相关事宜。主要职责为:

1.制定实习方案明确专业实习目标、实习时段实习方式

2.落实本系学生集中实习的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并监督实习单位落实合同要求,办理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单位的审批手续。

3.组织本系学生实习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学生实习资料的督办、整理、查验工作。

4.按照相关规定到实习单位巡查,将所有指导检查工作情况做好过程记录。

第三章 专业系实习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专业系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到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四条 专业系要以《职业院校专业顶岗实习标准为依据,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第五条 专业系可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学生国(境)外实习审批、成绩管理、实习文件材料提交均按本管理办法执行,师生出入境审核及手续办理由学院外事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专业系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定期对指导教师的实习指导情况进行检查。

七条 综合考虑专业、地域和企业等因素,合理配置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实习学生比较集中的,安排指导教师进行指导;学生分散实习的,可采用教师轮流指导,并通过互联网、电话或短信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指导,至少每半个月要与所指导的每位学生联系一次。

第八条 一般每个集中安排的实习单位配备一名校外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每名教师负责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不超过三十人。选派合格指导教师或聘用校外指导教师,教育并督促实习学生遵守学院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

第九条 各专业系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各专业系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各专业系备案后方可办理。

十条 各专业系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

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院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专业系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专业系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思想政治教育、职业指导等方面的教育。责成实习单位完成以下工作:

1.实习管理教师要耐心做好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谨防采用强制性语言和做法;如实习单位管理教师不能及时解决学生思想问题,多数学生仍有不满,学院则要立即采取措施,撤回实习学生,安排学生在专业系进行相关实训学习或重新为学生安排实习岗位,防止因为实习管理的疏忽或不当引发舆情,影响社会对学院组织实习工作的判断。

2.加强对实习带队教师的培训,提高实习带队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使他们在实习管理过程中能够耐心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培养学生吃苦耐劳、遵纪守法的精神品质。

3.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服务意识、创新和团队精神。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设定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目标和职业的发展方向。  

4.理清并归纳学生实习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通过班会、讲座、印发实习须知等形式切实加强实习安全教育。

5.实习管理教师应对学生强调交通、实习操作、卫生、与陌生人打交道、网络金融等方面的安全问题,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 实习单位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学院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学院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十四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五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实习单位要安排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职业岗位证书、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且责任心强的实习单位人员担任。指导教师的职责:

1.传授学生岗位工作所需要的技能,指导实习学生按照工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对学生进行工作态度、实习纪律与安全等方面的教育,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3.帮助解决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与相应校内指导教师定期沟通实习学生情况。

4.对实习学生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及时向本单位和学院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5.对实习学生从职业道德、出勤、工作能力(技能)、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给出实习鉴定意见。

第五章 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原则上各专业最后一学年的教学活动统一安排为顶岗实习。支持鼓励专业系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后方可签署。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九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条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专业系,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 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学生要求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未成年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并经学校备案后方可进行实习。

第二十二条 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专业系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如个人实习与学院组织的实习发生冲突,须服从学院整体安排。

第二十三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专业系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并上传实习相关文件到教务管理系统的实习模块中。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系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协调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次,考核及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系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完成教务管理系统实习模块的填报和上传。未按要求将材料上传完整,将直接影响学生的实习考核成绩的评定。

1.各系部需要上传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实习模块的材料包括:《实习任务书》;《实习协议书》;《实习安排情况统计表》;《实习指导工作总结》;《实习鉴定表》;《人才需求情况调查表》;《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表》。

2.学生个人需要上传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实习模块的材料包括:《实习申请表(个人)》;《家长知情同意书》;《学生实习周志》;《学生实习总结》。

第七章 制度遵循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专业系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1.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2.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3.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每天超过8小时的实习;

2.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3.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4.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专业系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三十一条 专业系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专业系,由学院相关负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上报负责院领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专业系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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