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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童瑶同学退学处理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6-06-29 18:23:57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刘童瑶,男,河北艺术职业学院舞蹈系2015级大专艺术表演男班培训生,学号PXS201500016。

因刘童瑶同学自2016年3月至今擅自离校,一直未归,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及《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大专)》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之规定,已达到退学的条件,决定对刘童瑶同学退学处理。

自接到本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办公地址:学院教学楼1015室,电话:0311-86665003)。退学处理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院网站上公告,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 

从本退学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你的申诉。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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