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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9-03 15:30:21  发布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我院改革发展的成就,维护我院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学院良好形象,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宣传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全员参与、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及时有效、注意保密”原则,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自觉服务学院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第三条 学院新闻宣传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互联网管理等有关规定和保密规定,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章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新闻宣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上级领导来校视察、调研、参加学院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等情况;
(二)学院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学院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
(四)学院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学院领导的重要讲话;
(五)学院改革发展取得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
(六)学院广大师生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七)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八)其它需要及时宣传报道的事项。
第五条 学院新闻宣传主要形式:
(一)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通过校报、校园网、校广播站等进行宣传。
(二)利用校内宣传栏、电子屏、橱窗、展板、画册等宣传阵地进行宣传;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等,对学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主要成就、重大事件等进行宣传;
(四)在中央和部、市级主要媒体开展学院的重大庆典、重要评估和招生、就业等方面的专题宣传;
(五)在学院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邀请媒体记者来校采访;
(六)主动向新闻媒体传送新闻稿件。
第六条 社会新闻媒体来学院采访,应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接待。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新闻发布。受访部门及受访人接到媒体采访要求,要及时向党政办公室通报,不得擅自接受采访或安排记者活动。
第三章 新闻宣传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党政办公室要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每一时期的工作重点,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闻报道的策划、协调以及校报、校园网等校内媒体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负责提出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策划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新闻宣传报道活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发布的新闻信息。
第九条 为及时、准确地汇集校内新闻信息,各部门要确定一名新闻宣传通讯员,由党政办公室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管理,对业绩突出的通讯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各部门要注意做好新闻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由通讯员及时报送党政办公室;学院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要邀请媒体采访报道的,举办部门应提前两天通知党政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院校园网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查,教务处提供技术支持;各部门负责各自子网站,发布信息必须经由本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查后,方可上网。
第十二条 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涉及保密内容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传。
第十三条 各职能处室、各系部及群众团体、学生组织原则上不可自行印发校内新闻及信息刊物,如需上报上级部门及对外交流则须上报党政办公室,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团体及个人在校内印制散发非法新闻出版物。
第四章 突发事件的新闻处置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的报道,应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学院的改革发展。报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数字、重要情节,必须经有关部门核实,报学院党政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的部门,应尽快向学院提供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损失情况和初步处置意见,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改写成新闻通稿,经学院领导审定后及时向新闻媒体发布。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部门不得自行向外提供信息。
第五章 奖励及惩罚
第十七条 对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院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新闻宣传中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未经授权以学院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发布未经核实或虚假新闻、泄密等违反本管理办法、给学院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及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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